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规定
郴公积金发〔2019〕8号
为改善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居住条件,帮助缴存职工家庭提高居住水平,根据《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取对象
郴州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提取额度
电梯安装工程动工后二年内,一次性提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增设电梯的个人预算出资额,提取金额保留至百元位。
本次提取不受其他类提取条件和时间的限制。
三、提取资料
1、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联合审批手续和电梯安装工程预算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的业主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缴存职工身份证或配偶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6、提取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
四、其他事项
提取流程、提取监督等事项按照《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郴公积金委发〔2018〕3号)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7日